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儒东,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鹿泉区众合腾达汽修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街村农贸市场南区。
经营者:闫二丁。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鹿泉区众合腾达汽修厂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郑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