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抄、张儒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891财保16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7-10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郑抄;张儒东;鹿泉区众合腾达汽修厂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91财保163号申请人:郑抄,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儒东,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鹿泉区众合腾达汽修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街村农贸市场南区。

经营者:闫二丁。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鹿泉区众合腾达汽修厂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郑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