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与张顺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52执116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8-11
当事人:张顺红
案由:其他案由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52执1165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张顺红,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执行的张顺红缴纳诉讼费案由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5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577元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来院接受了询问、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其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执行的(2020)渝0152执595号执行案查封,待司法处置。

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和能否处置。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将查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足以清偿债务,房地产需等待(2020)渝0152执595号执行案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