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栾钢先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保险、无证券、无社保、无房产、车辆已满十年未查封、无工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