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栾钢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14执1406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4公开日期:2020-08-11
当事人:栾钢先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14执1406号被执行人栾钢先,男性,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栾钢先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保险、无证券、无社保、无房产、车辆已满十年未查封、无工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