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先林因犯非法经营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5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判处韦先林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韦先林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刑事审判庭移送韦先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一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0)川1502执18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罚金0元。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