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秀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久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刘菲水暖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号5栋5-2A。
经营者:白存刚,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存刚,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岭正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刘菲水暖经销处、白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出现质量问题的闸阀是否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
上诉人主张案涉出现质量问题的闸阀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并提供了收货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收货单中载明被上诉人提供的闸阀特殊之处为2cr阀杆、铜螺母。
对此,一审法院应当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闸阀进行勘验和比对后确认是否存在2cr阀杆、铜螺母等特征。
另,上诉人员工与白存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上诉人在第一时间将案涉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照片及视频发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否认是其提供的设备,而且明确表示要向厂家要求赔偿。
再,在上诉人员工与白存刚的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亦没有否认出现质量问题的闸阀系其提供的,而是与上诉人的员工讨论如何处理出现质量问题闸阀。
虽然双方约定的闸阀型号为N4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