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龙,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陈利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吴娟,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季伟明与被告陈利国、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季伟明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伟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