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仲卫与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824民初2817号
所属地区:靖边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5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刘仲卫;周玉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陕0824民初2817号 原告:刘仲卫,(又名:刘伟伟),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周玉山,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刘仲卫与被告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仲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玉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玉山偿还原告刘仲卫借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周玉山向原告刘仲卫借款9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 “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被告周玉山偿还了13000元,下欠7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

故原告涉诉本院。

被告周玉山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 “借款条据”1支,因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周玉山向原告刘仲卫借款9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 “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被告周玉山偿还了13000元,下欠7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

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刘仲卫诉请被告周玉山偿还借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周玉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玉山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