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卫与被告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仲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玉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玉山偿还原告刘仲卫借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周玉山向原告刘仲卫借款9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 “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被告周玉山偿还了13000元,下欠7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
故原告涉诉本院。
被告周玉山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 “借款条据”1支,因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周玉山向原告刘仲卫借款9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 “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被告周玉山偿还了13000元,下欠7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
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刘仲卫诉请被告周玉山偿还借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周玉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玉山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