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玉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铜川市耀州区。
原告张雪莉与被告赵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雪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玉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雪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玉强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张雪丽于2020年7月13日当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赵玉强偿还原告剩余借款6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赵玉强在宝鸡市去做生意时经人介绍与原告张雪丽认识。
2018年7月21日被告赵玉强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现金,借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赵玉强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下余6000元一直未付。
被告赵玉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赵玉强下欠向原告张雪莉剩余借款6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微信截图凭证为证,故对原告诉请由被告偿还其剩余借款6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雪莉剩余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被告赵玉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强亮亮 书 记 员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