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温鹤兵,男,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温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