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531王海波与温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21民初3531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海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王海波;温鹤兵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21民初3531号原告:王海波,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海安市。

被告:温鹤兵,男,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温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