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和金厂,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马关村。
法定代表:贺胜安(已故)。
申请执行人史明松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和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修民初字第2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和金厂应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4713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从2007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47.00元。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和金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费1034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05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和金厂无车辆、证券、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无大额网络银行存款。
二、2019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三、2019年06月11日,到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名称变更情况,到修文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情况; 四、2019年06月14日,通知双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议价;6月20日,启动评估程序; 五、2019年07月04日,与双方当事人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确认、评估; 六、2019年08月2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合金厂财产土地、房屋、机械设备在网上进行拍卖。
七、2019年09月23日,竞买人周xx竞拍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合金厂的机械设备后悔拍。
八、2019年11月19日,竞买人董xx以3040.00元/吨的价格成交。
九、2020年02月27日,被执行人贵州省修文县铁合金厂的土地、厂房等变卖期限结束而流拍。
并对需在本案中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进行公告。
十、2020年07月06日,对申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听证程序。
十一、2020年07月2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实现18437.00元。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