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过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被执行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城东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湖北三峡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达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湖北城东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泵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