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义青,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系被告之妻。
原告赵娜与被告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被告陈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义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给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共计2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向定州市融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年利率22.4%。
2014年10月2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定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认定上述债务系原被告共同债务,双方各负担一半,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于是原告个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44万元。
该债务属于原被告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代为偿还部分有权利向被告主张,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杰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
该笔债务系原告的个人债务,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娜与被告陈杰原系夫妻,2012年5月13日原告在定州市融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
2014年10月2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定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认定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在定州市融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2014)定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生效。
离婚后原告赵娜于2018年2月9日、3月21日共偿还定州市融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44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定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2013)定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