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江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柳燕鍾(YOUYEONJ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村西湖信息产业园23号厂房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大道8号科技绿洲8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镓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才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宁镓公司未能证明京东才奥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或帮助侵权行为,京东才奥公司仅是1号店网站的运营方,基于京东才奥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连接点,没有依据。
(二)案件管辖的确定过程中,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有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包括对有关初步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原审裁定对于确定案件管辖的重要事实和初步证据存在辨识和认定的错误。
(三)宁镓公司未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上海市辖区。
(四)三星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宁镓公司的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宁镓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三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
京东才奥公司未作答辩。
理想公司未陈述意见。
理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宁镓公司未能证明京东才奥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京东才奥公司仅是1号店网站的运营方。
宁镓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订单中的收货人及签收时间与公证书记载的签收人及签收时间不符,表明公证签收包裹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1号店网站订单中的产品并非同一产品,无法指向销售主体京东才奥公司。
即使是同一产品,但被两次签收,包裹内产品有可能被调换。
所以,基于京东才奥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连接点,没有依据。
(二)案件管辖的确定过程中,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有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包括对有关初步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原审裁定对于确定案件管辖的重要事实和初步证据存在辨识和认定的错误。
(三)宁镓公司未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上海市辖区。
(四)理想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宁镓公司的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也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宁镓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理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
京东才奥公司未作答辩。
三星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宁镓公司主张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侵害宁镓公司专利权的显示器,京东才奥公司在其经营的1号店网站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宁镓公司专利权的显示器,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宁镓公司向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及京东才奥公司均提出了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根据宁镓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京东才奥公司运营的1号店网站上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京东才奥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系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而京东才奥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宁镓公司可以就本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及责任如何承担,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