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晶,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陈思珊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
2018年7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
上述两次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条,借条均未记载借款期限及利率。
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思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