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执行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北城检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琪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马琪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马琪顺醉酒后驾驶桂E×××××号小型轿车搭载姜力文沿北海市海城区迎宾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蔡屋村路段时与陈传沿驾驶的北海AM111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传沿受伤(轻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次日1时33分,依公安人员安排,医务人员在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马琪顺的血液。
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上述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
经检验,从被告人马琪顺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o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琪顺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传沿不负事故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马琪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马琪顺与被害人陈传沿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马琪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马琪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琪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
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决主文被告人马琪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7月7日到2020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向本院缴纳,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