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蓝汉机、韦吉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229执29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2公开日期:2020-07-14
当事人:蓝汉机;韦吉善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9执29号 申请人:蓝汉机,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吉善,男,1980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汉机与被执行人韦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蓝汉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桂1229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韦吉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吉善向申请执行人蓝汉机支付劳务费2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6元,申请执行费3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7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其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但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进行评议,本案自立案起已超三个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