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91执868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4公开日期:2020-07-14
当事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榜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1执868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95779。

负责人王天宇,行长。

被执行人王红榜,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7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6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等信息。

三、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五、2020年7月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