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宝光,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现在家。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二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6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王宝光醉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朱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孔路与省道221线交叉路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宝光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0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宝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宝光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宝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宝光所驾驶的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