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刘洪增。
原告:刘洪增,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经营者,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被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路南、西四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8748832T。
法定代表人:孙桂菊,总经理。
被告:郑少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大宾,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与被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少勇、王大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