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等与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502民初233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东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8公开日期:2020-07-27
当事人: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少勇;王大宾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2民初2331号原告: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刘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D9W465U。

经营者:刘洪增。

原告:刘洪增,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经营者,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被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路南、西四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8748832T。

法定代表人:孙桂菊,总经理。

被告:郑少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大宾,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与被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少勇、王大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洪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处、刘洪增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