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河间市钢丝绳厂,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李某2,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孙某耕,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某3,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某路,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某1,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某4,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王宝岭与被申请人河间市钢丝绳厂、李某2、李某3、孙某耕、李某路、李某1、李某4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间市钢丝绳厂、李某2、李某3、孙某耕、李某路、李某1、李某4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7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孙某耕、李某2、李某路、李某1部分银行存款,以及轮候查封河间市钢丝绳厂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河国用(93)字第016号、河国用(2003更)第26号,孙春耕名下位于河间市产,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孙春耕名下持有河间市钢丝绳厂的416.768万元股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