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长珍,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兰陵县。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旭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二部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长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时、陈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长珍及辩护人曹旭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沈德同等人成立鲁某道集团,通过山东省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社会公开发布“鲁某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以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求参加人员通过投资一定数额资金成为鲁某购商城会员后,再以购买易铺宝的方式盈利。
同时,鼓励会员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拉拢其他人员进行投资,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所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数额,以易会员、易经理、易总监、理事、股东、董事的次序依次晋升,并获得对应级别的津贴、收益。
被告人谭长珍自2016年8月份以来在兰陵县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4416人,发展层次14层,以其丈夫杨某1的名义发展线下会员295人,发展层次5层,对“鲁某购”项目在兰陵县域内扩大起到较大作用。
谭长珍共提现4024142元,扣除股权部分,实际获利241448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长珍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鲁某购”项目投资理财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三三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长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长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从犯;2、系初犯、偶犯;3、认罪认罚,悔罪明显,如实坦白自己所知事实;4、受返利诱惑,对其行为合法性产生错误认识;5、社会危险性小,不存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情节。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谭长珍已达到理事级别,以其本人名义投资28300元,提现2052229元,以其丈夫杨某1的名义投资95400元,提现197191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杨某1证实:其本人不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在鲁某购投资过,是其妻子谭长珍用其身份证参与投资的。
(2)杨某2证实:其本人不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在鲁某购投资过,是其母亲谭长珍用其身份证号注册、投资的。
(3)杨某3证实:其本人不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在鲁某购投资过,是其母亲谭长珍用其身份证号注册、参与的。
(4)薛某证实:其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参与投资。
兰陵县的负责人有王某1,谭长珍、周某1,其他的其不清楚。
(5)王某1证实:其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且是鲁某道集团“鲁某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的会员,主要通过发展会员和多购买易铺宝,还有投资公司下属的实体版块赚分红。
2、书证(1)怀化市公安局2.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相关材料。
证实怀化市关于“鲁某购”传销案的立案、逮捕手续,该公司是以拉拢下线进行发展,并通过发展下线的数量获得报酬的经营模式。
(2)谭长珍在“鲁某购”会员查询信息,证实谭长珍发展下线层数14层,下线会员数4416人,级别理事,充值总额28300元,提现总额2052229元。
(3)谭长珍在“鲁某购”发展下线及下线再发展情况查询信息。
证实杨某1发展下线5层,下线会员数295人,级别易总监,充值总额95400元,提现总额1971913;被告人谭长珍直推下线会员80人,谭长珍直推下线周某1的直推下线会员43人,周某1直推下线李瑞玉的直推下线23人,李某1推下线会员马某推下线9人,马某推下线会员李燃直推下线9人,李燃直推下线会员李某2的直推下线79人。
(4)杨某3、杨某2在“鲁某购”会员查询信息。
证实杨某3发展下线层数1层,下线会员数3人,级别易会员,充值总额359000元,提现总额-670076元;杨某2发展下线层数1层,下线会员数2人,级别易会员,充值总额298800元,提现总额-1455元。
(5)工作手册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谭长珍发展下线会员情况及会员投资明细。
(6)杨某162×××45平安银行卡复印件及尾号8271农行卡银行流水一宗。
(7)谭长珍62×××19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尾号9808工行卡流水一宗。
(8)杨某2尾号4295工行卡银行流水一宗。
(9)杨某3尾号6492建行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
(10)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2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山东省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传销组织。
3、被告人谭长珍的供述:我知道鲁某道集团、山东鲁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杭州鲁商电子商务公司),2016年8月份经王某1推荐,投资28300元人民币后成为会员。
我现在是理事级别,共发展线下层数14层,发展线下会员人数4416人,我从账户里提现2052229元,实际获利745000元人民币。
用丈夫杨某1名投资95400元,达到了易总监级别,下线层数5层,下线会员数295人,提现1971913元,实际获利78.7万元。
用大女儿杨某2的名字投资了298800元,达到了易会员级别,下线层数1层,下层会员数2人,提现1455元,亏损29.6万元。
用小女儿杨某3的名字投了359000元,达到了易会员级别,下线层数1层,下线会员数3人,提现670076元,实际亏损7万元。
我用我丈夫杨某1和我这两个女儿杨某2,杨某3的名义投资的事,他们本人都不知道。
4、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
证实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谭长珍在临沂市兰山区天河景苑小区被抓获归案。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谭长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办案说明,证实多次查找通知田某、庞成田、范某、丁某、周某2、于某、左海侠、王某2、董西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未果。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兰陵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该案,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谭长珍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