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心虎与范俊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21执119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2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徐心虎;范俊超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21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徐心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范俊超,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152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心虎与被执行人范俊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范俊超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心虎工资30000元及利息等;2.被执行人范俊超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心虎垫支诉讼费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范俊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