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晓俊、张志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4执6680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6公开日期:2020-07-24
当事人:罗晓俊;张志敏;刘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6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晓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张志敏,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一、基本情况 关于罗晓俊申请执行张志敏、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2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志敏、刘敏应向罗晓俊支付货款130514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5元,由被执行人张志敏、刘敏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20)粤0604执6680号。

案件执行费1880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1.财产处置情况。

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敏名下车辆粤T×××××车辆,本院并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处理。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