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1执3541号之一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4公开日期:2020-07-24
当事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行政非诉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1执3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树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4号楼2层A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熙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19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34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