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104民初1397号
所属地区:盘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3公开日期:2020-07-24
当事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104民初1397号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霍树学,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航,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中心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陈宇,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盘锦市盘山县。

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借贷款本息182779.53元,罚息8932.98元。

三、对被告抵押的座落在盘锦市大洼县小区XXXXXXXX-XXX:X-X2室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被告购买了盘锦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大洼县小区住宅,楼牌号为XXXXXXXX-XXX:X-X室,面积79.76m2楼房一处。

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60,000.00元,月利率为3.75‰,期限240个月,从2014年03月03日至2034年03月03日,合同并约定,如被告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清偿本息,被告并做出抵押承诺,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后,被告只还至2014年10月,计还9514.38元,对剩余贷款本息的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九十四条(二)、(三)、(四)项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应予以解除,被告应依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