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宁波保税区优泊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栋7楼719室,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308915135U。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奕霖诉被告宁波保税区优泊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因需收取证据而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