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从胡与刘安菊、王良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923民初2485号
所属地区:平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7公开日期:2020-08-03
当事人:王从胡;刘安菊;王良培;程宗英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2485号 原告王从胡,男,生于1958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巴中市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安菊,女,生于1960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王良培,男,生于1958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程宗英,女,生于1963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胡诉被告刘安菊、王良培、程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从胡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