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402执恢134号
所属地区:三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9公开日期:2020-07-21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伦炫;郑淑梅;巴学珍;魏治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负责人:黄友焦,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魏伦炫,经理。

被执行人:魏伦炫,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郑淑梅,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巴学珍,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魏治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奔宝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伦炫、郑淑梅、巴学珍、魏治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02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惠容 审判员  林伦兵 审判员  田加溁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