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翟岩磊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4执227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4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郝晓会;翟岩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4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郝晓会,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执行人:翟岩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郝晓会与翟岩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509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郝晓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翟岩磊支付案款人民币共计14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翟岩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未实际控制。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其他车辆,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郝晓会申请执行的案款未能获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翟岩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翟岩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