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翟岩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郝晓会与翟岩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509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郝晓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翟岩磊支付案款人民币共计14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翟岩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未实际控制。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其他车辆,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郝晓会申请执行的案款未能获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翟岩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翟岩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