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103执153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3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103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2209448G。

法定代表人:黄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883758.8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余梦丹相关法律及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