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平县环境保护局、葛玉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322行审130号
所属地区:建平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7-15公开日期:2020-07-20
当事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葛玉文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建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辽1322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建平县西环岛滨河家园10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国忠,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钟威,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葛玉文,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对建平县昌隆镇三道沟村葛某志养牛户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治环境污染;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9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渗漏的相应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