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义清,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谢龙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任义清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任义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0年6月、7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义清名下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任义清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任义清名下财付通账号有存款2595.35元、农商银行账号62×××84有存款700.08元、农行账号62×××78有存款796.18元,上述款共计4091.61元已扣划至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剩4041.61元已被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任义清名下其他银行账号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
2、2020年6月29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义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0年6月29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任义清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义清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干部调查,证实任义清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义清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任义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2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432.5元,截止2020年7月20日已执行4041.61元,未执行借款本金45958.39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2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432.5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义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