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龙。
原告沈阳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丽辉、被告陈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物业内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被告享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无故拖欠自2004年9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共计188个月)物业费9943元。
我们和被告私下聊过,被告家的问题属于开发商范围内没及时解决,不归物业管,我起诉被告的是物业服务,根据被告家情况最低是9折。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94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房子是我个人所有,房屋地址、欠费日期、金额均属实,房屋面积105.78平方米。
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我2003年入住,拿到钥匙装修的时候赶上10月份试水,钥匙打不开家门,我去找物业,物业给我家门钻开的,找厂家给我换一直也没修理,把材料都提供给原告了但一直未解决。
2004年的时候多次找物业协商,是一个李经理找我,我同意交物业费但物业必须把我家窗户和门修理。
2007年和下一任何经理也协商未果。
大概是2009年我家被盗,当天何经理也去看了,正好我家门口也有摄像头,但经理说摄像头坏了。
窗户玻璃漏气,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找物业,物业和开发商是一家,物业答应给我修理,具体是不是现在的物业不清楚。
我只能5折交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0日,被告陈龙与沈阳开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沈阳开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沈阳市大东区梧桐馨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系梧桐馨园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5.78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费634元。
被告因房屋门窗及被盗等等问题未交纳2004年9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付2004年9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的物业费994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07年11月27日,原告沈阳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开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证明材料,内容为:“沈阳市开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内部机构改革于2007年11月成立沈阳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沈阳开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沈阳房开物业公司承接”。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被告亦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