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刘少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381执恢10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冷水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7-30
当事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刘少华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8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里福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旭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少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611015.12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少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湘L×××××大车(该车已报废)、湘L9699A小车一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仁县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号)及位于安仁县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调查被执行人刘少华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少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少华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