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台县人民法院、陈布旗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1023执1153号之一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2公开日期:2020-07-30
当事人:天台县人民法院;陈布旗
案由:其他案由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

法定代表人葛利江。

被执行人陈布旗,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陈布旗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依据(2019)浙102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布旗应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6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2668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266.86元,但被执行人陈布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布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陈布旗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陈布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布旗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其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陈布旗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布旗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