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与陈光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建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430民初662号
所属地区:建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9公开日期:2020-07-28
当事人: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陈光富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30民初662号 原告: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美洋村固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629194。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顺芳,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光富,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固美金属公司)与被告陈光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固美金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美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光富返还固美金属公司货款18300元;2.诉讼费用由陈光富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光富原是固美金属公司的晋江店店长,该公司的客户王金盾、许团富通过陈光富购买该公司的铝型材。

2019年4月1日王金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2019年8月5日王金盾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8300元,2019年9月21日许团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两人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给陈光富货款18300元。

经固美金属公司多次催讨,陈光富拒不归还公司货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陈光富未作答辩。

固美金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固美金属公司的身份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证明王金盾于2019年4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王金盾于2019年8月5日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光富货款8300元,许团富于2019年9月21日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3.销售清单及送货单各一份,证明固美金属公司出售货物给客户的事实。

本院已将固美金属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陈光富,陈光富对固美金属公司诉称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经审查,固美金属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陈光富原系固美金属公司晋江店的店长,王金盾、许团富曾通过陈光富购买固美金属公司的货物。

2019年4月1日王金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2019年8月5日王金盾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8300元,2019年9月21日许团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光富货款5000元,两人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给陈光富货款18300元。

陈光富收取该18300元货款后,未将该货款交给固美金属公司。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陈光富没有法律根据,将属于固美金属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致使固美金属公司受到损失,陈光富构成不当得利,固美金属公司有权要求陈光富返还不当利益。

固美金属公司主张陈光富返还货款18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陈光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光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货款1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陈光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