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陕D6297D、陕AOEE81东风牌汽车两辆,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清算中心有存款1031元。
除此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D6297D东风牌汽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对上述存款1031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全部领取。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