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21民初3151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凤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0-08-07
当事人:张某;李某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3151号 原告:张某,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玉,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