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向东、吴金荣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826执1115号
所属地区:宿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黄向东;吴金荣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826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黄向东,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发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吴金荣,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黄向东与吴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826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90000元及利息3000元,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9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3000元、执行费129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