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丽超与蒋姣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103民初176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1公开日期:2020-07-03
当事人:邓丽超;蒋姣云;龙训锋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1764号 原告:邓丽超,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姣云,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龙训锋,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邓丽超诉被告蒋姣云、第三人龙训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邓丽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