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晓春,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于晓春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
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冻结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