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明柏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0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人李明柏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南京义长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李明柏挂靠合同期间结算资金往来明细及对账;2、南京义长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李明柏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未明确主张具体金额,李明柏主张的提供资金往来明细并对账,只是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李明柏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明柏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明柏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1、经立案审查通过立案;2、未分配案件后就裁定驳回起诉;3、立案庭虽有告知释明后才能根据情况决定;4、不予受理及立案后裁定明显是故意浪费司法资源;5、考验上一级法官水平;6、未和我沟通、释明就下裁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