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崔东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91执1472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6公开日期:2020-07-10
当事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崔东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191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乔阳。

被执行人:崔东洋,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东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崔东洋的工商、房产、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1、截至2020年6月15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崔东洋名下不动产信息;2、截至2020年6月16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崔东洋名下有一辆车辆登记信息;因该车辆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以及工商信息;3、2020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东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崔东洋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