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冶建才、马海龙与胡明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2802执182号之一
所属地区:德令哈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7公开日期:2020-07-10
当事人:冶建才;马海龙;胡明益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青2802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冶建才,男,回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申请执行人:马海龙,男,回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冶建才,男,回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胡明益,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申请执行人冶建才、马海龙与被执行人胡明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胡明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冶建才、马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5400元,已执标的0元,未执标的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4月13日、5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胡明益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胡明益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明益名下的所有的×××明锐牌车辆本院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胡明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