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王庆国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05执5981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0公开日期:2020-07-28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王庆国
案由:银行卡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5执5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67135W。

负责人:刘宝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庆国,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与王庆国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0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王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2205元、利息874.39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18866.94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之后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后,由被告负担2067元,原告负担35元。

王庆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