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城山建设有限公司、顾俊伟、顾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5执594号之一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8-03
当事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顾俊伟;顾伟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15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俊伟,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顾伟峰,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归还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75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此后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申请费8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顾俊伟、顾伟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委托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

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宜扣划。

被执行人顾俊伟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顾伟峰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供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

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俊伟、顾伟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顾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