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法勋与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21民初118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乡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08-03
当事人:于法勋;喻彬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21民初1185号原告:于法勋,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喻彬,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于法勋诉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法勋于2019年7月15日以喻彬已向原告支付案涉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法勋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