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丽丽、孟庆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2民申54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8-01
当事人:姜丽丽;孟庆鑫;骆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丽丽,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洁,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庆鑫,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洁,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骆鹏,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丽丽、孟庆鑫因与被申请人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孟庆鑫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再审期间,二申请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再审期间,二申请人自认2018年1月份,其家庭因出售房屋需要偿还房屋贷款60万元。

一审查明孟庆鑫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于2018年2月13日办理了注销抵押权登记。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庆鑫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涉借款虽然借款人为姜丽丽,但《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买房”,该借款发生在孟庆鑫与姜丽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请人姜丽丽向被申请人骆鹏借款168000元后,二申请人的家庭存在偿还房屋贷款60万元的大额支出,二申请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