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冯威,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海涛诉被告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包海涛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包海涛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