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海涛与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14民初477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7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包海涛;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4776号 原告:包海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冯威,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海涛诉被告沈阳贝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包海涛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包海涛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