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镇星语通讯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20执8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9-30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镇星语通讯行;管增辉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成,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山市南朗镇星语通讯行,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亨美(中智大药房侧首层)iv> 经营者:管增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南朗镇星语通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中案字第1319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裁决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并承担仲裁费,上述合计:367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00元,余款678元一直未付。

此外,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